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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来源:北京门头沟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11/14 10:41:56

  问:小规模纳税人能抵扣吗

  答:不可以,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六条规定:

  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的,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两种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是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相关知识:

  问: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答:《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函〔2012〕227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6.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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